【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安徽省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征集时间:[ 2020-05-21 00:00 ] 至 [ 2020-05-31 00:00 ] 状态:已结束

各县(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安广网络六安分公司,中国电信六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六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六安分公司、广大群众:

为加强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管理,省广播电视局草拟了《安徽省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广泛征求辖区内安全播出相关部门意见后,于5月31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局广电科,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陈克娟;联系电话:0564-3377869;电子邮箱:lawgxjgdk@163.com。

附件:安徽省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19年5月21日

附件:

 

安徽省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优质播出,维护广大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权益,实现广播电视(融媒体)“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总目标,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62号令)和《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从事广播电视(融媒体)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三条 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实行分级保障管理。

第四条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统筹规划安全播出工作,推进安全智能化管理,提高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技防、物防、人防能力。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消除安全播出事故隐患。

(三)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组织安全播出有关培训,提高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融媒体)监测监管部门在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监管职责:

(一)省广播电视监测台(以下简称省监测台)负责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整改。

(二)市、县监测监管部门负责上报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并协助调查;对辖区内的一般事故、事件调查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整改。

第六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履行下列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各岗位人员培训。

(二)负责本单位广播电视(融媒体)设施、设备的鉴定、维护、更新和技术升级等工作。

(三)负责对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

(四)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五)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省、市、县需成立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指挥领导机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有线电视、IPTV运营商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技术保障

第八条 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指挥机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设施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力保障符合双回路加备用电源设计要求;

(二)信号传输、使用符合双路由设计;

(三)播出控制系统要求能对视频服务器、切换台和播出矩阵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四)保持机房及技术系统设施的整齐和清洁,开展日常巡视并对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五)完善播出、传输、覆盖信息系统中等级保护制度和密码加密技术应用,做到每个使用人独立使用账号、密码,并提供使用人身份认证系统;建立网络安全首席安全员、第一责任人制度;

(六)完善网络视听技术系统监测,确保播出传输发射信号内容一致,防篡改、防插播;

(七)网络电视应对所有信源接入进行安全性检测,严格管理有关端口和登陆帐号、密码及操作权限;

(八)网络系统应配置相应安全防护设备和策略,做到专人负责,域名防劫持措施得当,防火墙做到在线冗余,日志审计有效时间长,重要备份数据要有恢复性试验,对重要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定期进行专业维护和等保测试。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运行维护组织架构,理顺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立相应的管理目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职责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岗。

第十条 省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监测、统计、分析全省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情况和播出质量。出现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及时向省局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迅速开展调查分析,提供整改方案措施,根据省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要求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职能部门或者监测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指导市、县监测机构调查分析一般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需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运行维护计划,技术系统按周、月、季、年进行例行维护和预防性维护,保证广播电视播出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县级融媒体中心需对直播过程、综合服务、发布内容和网络安全进行自我监测。

第五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省局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在重要保障期间要加强对安全播出机构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重要保障期前制定好保障预案,并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十七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强化值守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以及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局批准。

第二十条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指挥机构、监测部门以及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成立应急专家组织,制定应急保障预案。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同时与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工作范围、职责等。

第二十五条 重大任务应急保障要求:

(一)制定重大任务应急保障预案,预案包括任务前的准备、任务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成立重大任务应急工作小组,并对组内成员做好分工;重大任务保障需求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四)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为重大任务提供保障支持;

(五)执行重大任务应急保障时,应配置专项技术人员现场提供保障服务,必要时可邀请专业运行维护团队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要求:

(一)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融合发布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二)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三)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对应急演练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四)遇到运行维护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络专业运行维护团队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应急保障事件处置结束后做好原因分析、总结,并形成记录文件。

 

第七章事件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应及时报告省局和省监测台。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还应在事件、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报至省监测台。

第三十条  省监测台对需要报总局的安全播出较大事件、重大事故,应在事件、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情况,12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级广播电视监测分中心在监测、接报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局对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应在事件、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影响的频率(频道)、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生和延迟处置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查明本单位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落实安全播出专项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出现安全播出停播责任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及时修订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播出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十)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和事件,省局根据情况性质给予通报、下达整改通知或约谈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由市、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下达整改通知,根据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台(融媒体)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征集结果

省广播电视局:

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县区及公众意见,我市对《安徽省广播电视(融媒体)安全播出管理暂行办法》无意见。

 

 

六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