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文旅局(广电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0-12-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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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决策部署,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升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国家发改委等二十三部门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和《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是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评选命名,在推动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申报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运营合规、管理规范;

(二)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正式开业满一年。

第四条  示范区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Km2的文化和旅游街区、传统村落、文化和旅游小镇、主题旅游度假区等综合性区域。

(二)评选条件

1.示范区建设合规合法、手续齐全完备,总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2. 申报区域以生产经营文化旅游产品,提供文化旅游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及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

3.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集聚性强,业态丰富,融合良好,汇聚多家在当地及至全省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品牌;

4. 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各项制度健全,四至范围清晰;

5.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成效显著,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6. 依托文化街区、科技园区、文博场馆、遗址遗存等资源,成功探索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模式。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五条  示范区每年度评选一次。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方针,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第六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名单,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推荐后,将政府同意推荐的复函及推荐材料一并报送至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八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地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比较遴选、分析论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审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市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入选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告评选结果。

第十一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表》(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荐函);

(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获评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授予证书;在业务指导、人才培训、金融扶持以及省级重点文旅活动推介中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获评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信息和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适时开展对获评单位的复核,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获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获评单位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称号等处理:

(一)虚报谎报申报材料的;

(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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