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文旅局(广电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1-01-1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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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文旅发〔20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群众文化(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下简称群文)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群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调动群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群文工作实际、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申报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群文专业技术资格,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在群文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为群文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原岗位职称不属于群文系列,应当进行同级转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文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群文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申报。

第六条  群文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馆员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限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九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相应学时。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条  申报研究馆员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0年,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7年。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7年。

第十二条  申报馆员

1.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下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助理馆员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中专以下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

2.在群文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或技术成果。

3.具有指导和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

1.主持策划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2次,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6次。

2.独创、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展演、展览、展示活动5次,并获奖1次。

3.独创作品公开出版、发表或入选市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型作品2部、中型作品4部或小型作品10部。

(2)诗歌集、散文集1部,或诗歌、散文50篇。

(3)美术集、摄影集1部,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50幅。

4.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撰写项目申报文本,其中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项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6项。

5.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主持编制省级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6.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7.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编著、教材(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8.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9.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表彰、奖励或示范推广。

(三)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十五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系统掌握群众文化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掌握群众文化活动发展动态。

3.具有指导和培养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

1.主持策划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1次,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3次。

2.独创、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入选市厅级以上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举办的展演、展览、展示活动5次,并获奖1次。

3.独立创作的作品公开出版、发表或入选市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型作品1部、中型作品2部或小型作品5部;

(2)诗歌集、散文集1部,或诗歌、散文30篇;

(3)美术集、摄影集1部,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幅。

4.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撰写项目申报文本,其中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项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3项。

5.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非遗田野调查报告、田野笔记或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定的业务调研报告15篇。

6.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7.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市厅级以上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或示范推广。县级以下单位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重大业务工作,有1项获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或示范推广。

(三)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十六条  申报馆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要求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两项:

1.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大型文化活动 3次。

2.独创、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入选市厅级以上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举办的展演、展览、展示活动2次。

3.公开发表独立创作的诗歌、散文、小说等2篇。

4.公开发表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幅或有5幅作品参加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举办的展览。

5.参与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中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

6.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非遗田野调查报告、田野笔记或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定的业务调研报告10篇。

7.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

传承人。

第十七条  申报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要求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群众文化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群众文化活动2次。

2.被认定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除符合第七条、第十四条外,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聘任为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2.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直宣传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拔尖人才等相当层次以上表彰(称号)。

4.获得全国性文艺奖项。

5.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除符合第七条、第十五条外,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聘任为馆员职务满3年。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2项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项目)并结项。

2.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3.获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青年英才等相当层次以上表彰(称号)。

4.获得全省性以上文艺奖项。

5.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职称应从严掌握,须经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

 

第七章  转评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现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岗位职责,并取得岗位业绩,可按同级群众文化系列标准条件申报转评。

第二十二条  转评后聘任相应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群众文化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章  直接认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须参加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获得合格以上等次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任职年限: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其他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从取得职称之日起算。任职年限均以周年计算,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应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或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市”级为省辖市。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数折半计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是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或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须为正刊,增刊、副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

第三十条  同一著作、论文、课题、项目、成果(剧目、作品、角色等)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主持”是指担任文化活动的策划、导演、艺术总监等,科研课题(项目)或重大业务工作完成人中的第1人。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作品”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等各门类创作作品。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全国性文艺奖项”是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含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戏剧奖(含梅花奖、曹禺剧本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美术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以及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国国际马戏节、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等所设奖项。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全省性奖项”是指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安徽省“群星奖”等。

第三十五条  执行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充分公示、接受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个人及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坚持实绩为导向,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及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七条  因公派出执行援疆、援藏、援青、援外(驻外)和扶贫任务期间,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1年以上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满3年以上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免除专业答辩。未尽事宜或另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届满,不得申报。

2.上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不得申报。

3.因违纪违规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党纪、政务处分期限计入延迟申报时间。有违法行为,处罚期限计入延迟申报时间。

5.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通知》(皖文人〔2011〕50号)和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群众文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文职〔2006〕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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