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文旅局发布时间:2024-01-3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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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2023年6月1日,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龙津溪地景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在金寨县内为某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李某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适用于《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柒佰(700)元,并处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2023年6月2日,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办理李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件中,发现李某为安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经查,2023年5月28日,安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某团队签订了来金寨旅游的组团合同,该公司经理黄某某联系无导游证人员李某带团,并签订了导游委派单。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安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初次违法,适用于《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2500)元,并处罚款伍仟(5000)元,对直接负责人员黄某某处罚款贰仟(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2023年6月3日,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红军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江某某受朋友介绍,为蚌埠市五所学校的老师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经查江某某未取得导游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江某某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适用于《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其作出罚款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2023年8月27日10时许,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天堂寨景区游客中心旁的停车场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许某某随身佩戴先科牌扩音器、手举导游旗正在进行导游活动,经查许某某未取得导游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许某某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适用于《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其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2023年10月11日10时39分,金寨县革命博物馆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举报。经查,导游人员罗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接受安徽金寨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带合肥旅游老年团游览了金寨县红军广场、金寨县革命博物馆和梅山水库景区。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罗某某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适用于《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其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2023年10月11日,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办理罗某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件中,发现委派甲方旅行社为安徽金寨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查,2023年“十一”期间,安徽金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接了一个合肥的老年旅游团队。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联系罗某某帮忙带团,并签订了导游委派单,违法获利254元。因安徽金寨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初次违法,适用于《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肆(254)元,并处罚款伍仟(5000)元,对直接负责人员周某某处罚款贰仟(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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