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文旅局发布时间:2024-01-1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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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六政〔201053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110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31231日,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

(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明确提出的涉及《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涉及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要求的。

三、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废止。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及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修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保留(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一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保留,认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中仅个别内容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能调整,主体内容与机构改革精神并不冲突,有关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文件继续有效。)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规范性文件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超过5年的,一般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对清理时有效期已满(20181231日前制定的),需要继续适用的,报送清理结果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注明延长适用期的具体期限。

四、清理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即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主要负责实施的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文件起草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提出清理意见;起草单位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

五、清理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于20242月底前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报至局法规科,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对实施文件有效期管理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2019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清理结果时,一并报送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242月底前将清理情况、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电子文本报送至局法规科

 

 

                           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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