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金寨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10时40分,金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金寨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旅行社现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 查处情况
2024年4月23日,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3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法人刘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中,刘某对经营场所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立即改正。
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规定。该企业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11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中的免罚情形,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金寨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一时疏忽,忘记将取下来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新挂回墙上,并非主观故意,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可以让执法者在法律框架内、在不影响市场监管效果的情况下,给予违规者一定的宽限,这不仅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健康繁荣稳定发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深化精细化执法,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让经营单位有更多的容错纠错空间,让违规者有更多机会进行自我纠正,减少和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是我们的法制治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