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六安市文旅局发布2024年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执法检查等,指导各县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办,有效净化了旅游市场环境,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案
2024年9月,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六安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无出境资质,在网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有4条出境线路旅游产品,且有详细行程安排、住宿、餐饮等服务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韩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4年3月,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游客投诉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未取得导游证情况下,为团队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因李某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适用《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4年4月,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某校参观展览馆”消息中,赵某某为某校研学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因赵某某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适用《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赵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300)元;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4年10月,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天堂寨景区对旅游团队进行检查时,发现汪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某研学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因汪某某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适用《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汪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8月,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六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亮证经营,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中的免罚情形,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