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市文化馆馆长、群文副研究馆员高勇解读《六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是推动非遗传承与发展的核心力量。近期,六安市积极响应国家与省级非遗保护政策号召,制定并出台了《六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是在深入研究国家相关非遗法律法规以及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六安市自身非遗传承现状与特点精心修订完成的,它标志着六安市非遗保护工作迈向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征程。
一、政策依据与传承导向
该《办法》紧密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非遗保护的全过程。旨在通过完善非遗传承体系,切实增强六安市非遗的存续活力与发展动力。在传承过程中,充分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权利,高度重视社会群体对非遗项目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着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六安这片土地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办法》明确要求市级非遗传承人应具备高尚的品德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为非遗传承与保护履行应尽职责。
二、创新亮点与特色举措
(一)明确传承人的权利保障
《办法》详细规定了市级非遗传承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例如,传承人有权自主开展其所传承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知识传授、技艺展示、讲学、文艺创作、学术研究、宣传推广及展示交流等活动,充分给予传承人在非遗传承领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空间。他们还拥有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见、建议的权利。此外,传承人享有接受专业教育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艺的权利,这有助于他们提升自身传承能力与艺术水平,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尤为重要的是,传承人依规定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活动相应报酬、获得相应补助资金的权利得到明确,这体现了对传承人的劳动价值与贡献的尊重与认可,也为非遗传承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
(二)强化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对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定期、系统的评估与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考核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遗传承人资格和传习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传承人,将依规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从而形成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传承人始终保持对非遗传承工作的热情与责任感,不断提升传承工作质量与效率。
(三)严格资格条件界定
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件方面,《办法》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要求传承人必须是户籍在六安或长期在六安定居和工作者,承担着六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重任,在特定的非遗领域内以及六安当地的区域范围内被广泛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具体而言,传承人需连续传承该项目,熟练掌握项目的核心知识与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可追溯,能够充分展现非遗项目的历史脉络与文化内涵。在所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其传承工作具有显著的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积极推动非遗项目在当地的传承与发展,有效避免因人口流动等因素对非遗保护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非遗传承队伍的稳定性与专业性。
(四)细化认定程序规范
《办法》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中专门规定了评审程序,包括组建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和考察环节。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对于评定结果也提出明确规定,指出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市文化和旅游局最后将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文件中的具体条例,确保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体现了非遗保护工作的规范化要求。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六安市在新时代背景下非遗保护制度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彰显了六安市非遗保护工作的坚定担当与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系统性保护的先进理念与科学方法。这一《办法》将为六安市未来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支撑与行动指南,有力推动六安市非遗文化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加绚烂的光彩,实现可持续传承与创新发展。
(解读人:市文化馆馆长、群文副研究馆员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