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文旅局发布时间:2025-01-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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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市场门类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和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未悬挂 《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或 者未成年人禁 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

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

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

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

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及时   改正的。

2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擅自停止实施 经营管理技术 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  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的 ;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及时   改正的。

3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变更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注册资  本、网络地址  或者终止经营  活动,未向文  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  有关手续或者  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   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  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   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 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  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在文  旅部门规   定的期限   内整改完   成的。

4

娱 乐 场 所

娱乐场所未按  照条例规定悬  挂警示标志、 未成年人禁入  或者限入标志  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 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 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 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 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  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娱乐场所管 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 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 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及时   改正的。

5

娱 乐 场 所

娱乐场所从 业人员在营 业期间未统 一着装并佩 带工作标志 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 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 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 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 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 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

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在文   旅部门规   定的期限  内整改完  成的。

6

娱 乐 场 所

娱乐场所未建 立从业人员名 簿、营业日志 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  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   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  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 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  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 存60日备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  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  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  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  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及时   改正的。

7

营 业 性 演 出

变更演出的名 称、时间、地 点、场次未重 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

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

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

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

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

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

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在文   旅部门规   定的期限   内整改完   成的。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 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营 业 性 演 出

演出举办单位 没 有 现 场 演 唱、演奏记录 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 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 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 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 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 包括演员、乐曲、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 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 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 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 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初 次 违  法,没有  造 成 危  害后果, 且 能 及

时 改 正 的 。

9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互联网文化单 位未在其网站 主页的显著位 置标明文化行 政部门颁发的 《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编

号或者备案编 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

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

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文化管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

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 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

法,没有 造成危

害后果, 且能及

时改正 的 。

10

旅 行 社

旅行社未将

安全信息卡

交由旅游者

或者未告知

旅游者相关

信息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

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

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旅游安全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

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

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及时   改正的。

11

旅 行 社

旅行社及其分 社未悬挂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旅行社 分社备案登记 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  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 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  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  所的显要位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 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 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 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 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及时   改正的。

12

导 游 人 员

导游在执业过 程中未携带电 子导游证、佩 戴导游身份标 识,未开启导 游执业相关软 件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

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

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旅游者

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

份标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

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 款。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 且能及时   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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