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人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文广新局发布时间:2014-07-18 10:30
字号:

一、《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六安广大民众长期在生产、生活、生息中,在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中,一代接一代创造、升华而形成的精华,是汇聚和包容六安民众的魂之所系,是六安文化的根之所在,是我们生活在自然与人文环境中的精神财富。传承、利用、管理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铭记历史、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决定起草《暂行办法》。在起草的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县区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将送审稿送至法制办审核把关,经法制办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

二、《暂行办法》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和《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提供市级管理依据。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分年中、年终两次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传承、发展情况。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年终向市文化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辖区内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

(二)加强项目保护资金的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要严格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级以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县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确保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适时组织对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市文化行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较大项目的保护单位进行重点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适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建立奖惩制度。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被考核认定不作为的,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经提醒、教育仍不作为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职责的,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县(区)级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如在期限内不改正,由批准该项目的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其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国家、省级项目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如在期限内不改正,层报批准该项目的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