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文旅局发布时间:2020-11-20 17:24
字号:

六文旅人〔202012

 

局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现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1116

 

 

 

 

 

 

 

 

 

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旅游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以促进文化艺术和旅游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

2.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以上;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

4.属于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8.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且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成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筹备成立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章程草案。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报告;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相关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章程草案。

第六条  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由人事教育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人事教育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管理科室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人事教育科。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事教育科应会同相关业务管理科室组织实地勘察。

(三)初步审查合格的,市文化和旅游局人事教育科出具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或同意筹备(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起人持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五)获得市民政局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包括:成立大会情况报告,民主表决通过的章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等);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审查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六)发起人持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七)获得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八)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七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八条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每个社会团体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三年年度检查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

(三)社会团体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四)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业务变更

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一)名称。

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住所。

第十条  社会组织终止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民政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在职国家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国家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民办非企业领导职务,一般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党委,负责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三名的,应根据业务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应对所管理的社会组织履行日常监督指导职责。

(一)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须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民政局报备,市文化和旅游局人事教育科收到报备材料进行初审,并向有关业务主管科室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人事教育科。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社会组织要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民政局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

 (三)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市文化和旅游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文化旅游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刊物编辑、发行活动;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一)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全体会员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年度检查出具初审报告,具体由人事教育科对年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主管科室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人事教育科,人事教育科综合业务科室意见,出具初审报告。社会组织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到市民政局年检。一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给予责令整改或警告,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和检查,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民政局。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参加年检(年报)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约谈法人、限期整改、提交书面检查、明确整改措施。拒不改正的,劝其主动注销,或提交市民政局予以撤销,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纠正处理,或提请市民政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