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文旅局发布时间:2023-03-0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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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职责;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审计政府信息的;

(五)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五)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三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单位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登记制度。

第五条 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1.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2. 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3. 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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