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我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领导
2.机构设置
3.部门动态
4.政策法规
6.规范性文件
7.财政资金
8.规划计划
9.招标采购
10.新闻发布
11.行政权力事项及结果
12.公共文化信息及旅游执法
13.其他
第七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本部门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信息上报时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属性。
第十三条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在正式公开前,应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包括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各科室负责人初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九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密、泄密事故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