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进入KTV属违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文旅局 发布时间:2024-09-2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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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六安市某歌城进行日常执法检查中,在走廊发现某包厢有疑似未成年人消费者在消费,执法人员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并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对包厢内疑似未成年人进行身份核实,其身份证信息表明两人均为未成年人,该两名未成年消费者表示在其进来消费时场所内工作人员并未对其是否成年进行核实即提供服务。

该歌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歌舞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均被明确禁止,属于违法行为。以下为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比如还未完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对社会认知不充分,加之存在自控能力差,容易冲动等情况,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容易引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歌舞娱乐场所是成年人的大众交际场所,进入场所的人员情况复杂。歌舞娱乐场所内部成年人消费者的一些举止行为如抽烟喝酒、猜拳行令、搂搂抱抱等不适合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长。

广大群众对于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认识不足,经常导致未成年人自行或家长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消费,并从未察觉这种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可能引发的后果。部分歌舞娱乐场所从业者出于利益考量也未有效阻止,本案的办理有效遏制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也增强了广大群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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