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皖文旅发〔2020〕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充分调动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艺术工作实际、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申报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在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为艺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同级转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编剧、作曲、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舞美设计、舞台技术、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下同)、摄影(摄像)、动漫游戏设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申报。
第六条 艺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一级导演、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指挥、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舞台技术、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摄像)师、一级动漫游戏设计师等。艺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舞台技术、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摄像)师、二级动漫游戏设计师等。艺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三级编剧、三级作曲、三级导演、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指挥、三级舞美设计师、三级舞台技术、三级美术师、三级摄影(摄像)师、三级动漫游戏设计师等。艺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四级编剧、四级作曲、四级导演、四级演员、四级演奏员、四级指挥、四级舞美设计师、四级舞台技术、四级美术师、四级摄影(摄像)师、四级动漫游戏设计师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限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九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相应学时。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0年,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7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第十一条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7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
5.具备中专学历(限杂技、舞蹈、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0年,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6年。
第十二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4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3年。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下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被聘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4年。
第十三条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专以下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4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一级编剧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主创)3部大型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 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独创(主创)1部大型作品或3部小型作品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并验收结项。
3.独创(主创)3部大型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部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或2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4.独创(主创)10部小型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2部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或3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5.独创(主创)40部(集)电视剧、广播剧等艺术作品,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
6.独创(主创)3部电影并公映。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十五条 申报二级编剧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主创)2部大型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独创(主创)1部作品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并验收结项。
3.独创(主创)3部作品入选省戏剧孵化计划等相当层次项目,并验收结项。
4.独创(主创)3部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5.独创(主创)20部(集)电视剧、广播剧等艺术作品,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
6.独创(主创)1部电影并公映。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十六条 申报三级编剧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创(主创)2部作品,并在县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
第十七条 申报四级编剧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独创(主创)1部作品,并在县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
第十八条 申报一级作曲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3部大型戏剧独立作曲,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独创3部大型器乐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
3.独创1部大型器乐作品和20首歌曲,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部大型器乐作品和5首歌曲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
4.独创(主创)1部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或2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十九条 申报二级作曲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2部大型戏剧独立作曲,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独创2部大型器乐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独创2部大型器乐作品在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1部作品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
3.独创10首歌曲,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3首歌曲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或省级以上专业媒体上播出。
4.独创(主创)1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条 申报三级作曲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创2部(首)作品,并在县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四级作曲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独创(主创)1部(首)作品,并在县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本专业刊物发表。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一级导演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导演(含合作执导的第一导演,下同)3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导演1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和10台市级以上大型文艺演出,个人或执导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3.导演10部新创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并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3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4.导演40部(集)电视剧、纪录片等艺术作品,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5.导演3部电影并公映。
6.导演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二级导演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导演2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导演5台市级以上大型文艺演出,个人或导演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3.导演5部新创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4.导演20部(集)电视剧、纪录片等艺术作品,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5.导演1部电影并公映。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三级导演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导演1部作品,并在县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在县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申报四级导演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参与导演1部作品,并在县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或在县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一级指挥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指挥4部(含新创2部)大型歌剧、舞剧或音乐剧等舞台艺术作品,其中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指挥2部(含新创1部)大型歌剧、舞剧或音乐剧等舞台艺术作品和10台由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大型音乐会,其中有1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3.为40部(集)电视剧、纪录片等艺术作品担任音乐指挥,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4.为3部公映的电影作品担任音乐指挥。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二级指挥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指挥3部(含新创1部)大型歌剧、舞剧或音乐剧等舞台艺术作品,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指挥2部(含新创1部)大型歌剧、舞剧或音乐剧等舞台艺术作品和5台由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大型音乐会。
3.为20部(集)电视剧担任音乐指挥,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4.为1部公映的电影作品担任音乐指挥。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三级指挥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为1部大型作品或3部小型作品担任指挥。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四级指挥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为1部作品担任指挥。
第三十条 申报一级演员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戏剧演员
(1)主演4部(含新创2部)大型戏剧,或主演2部新创大型戏剧和10部(含新创5部)小型戏剧,并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主演40集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3)主演3部电影并公映。
(4)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3次。
(5)主演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3次。
2.歌唱演员
(1)主演1部歌剧或首唱5首新创歌曲,并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首)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在市级以上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独唱音乐会,并获得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
(3)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3次。
(4)主演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3次。
3.舞蹈演员
(1)主演1部舞剧或在5个新创舞蹈作品中担任独舞(领舞),并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个)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在市级以上公共专业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舞蹈专场演出,并获得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
(3)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3次。
(4)主演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3次。
4.杂技演员
(1)主演1部杂技剧和3个杂技节目,并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个)节目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3次。
(3)主演节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3次。
5.曲艺演员
(1)主演10个首演曲艺节目,并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个节目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3次。
(3)主演节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3次。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二级演员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戏剧演员
(1)主演2部(含1部新创)大型戏剧或4部(含2部新创)小型戏剧,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主演20集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3)主演2部电影并公映。
(4)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
(5)主演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2.歌唱演员
(1)主演1部歌剧或首唱5首新创歌曲,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唱,其中有1首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
(3)主演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3.舞蹈演员
(1)主演1部舞剧或在5个新创舞蹈作品中担任独舞(领舞),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个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
(3)主演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4.杂技演员
(1)主演3个杂技节目,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个节目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
(3)主演节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5.曲艺演员
(1)主演10个首演曲艺节目,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个节目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
(3)主演节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三级演员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1部大型作品或3部小型作品中担任主要角色。
第三十三条 申报四级演员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参与演出1部大型作品或2部小型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申报一级演奏员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奏(主奏)4部(含1部新创)作品,并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在市级以上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独奏音乐会,并获得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演奖项。
3. 独奏(主奏)3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或1部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二级演奏员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奏(主奏)4部(含1部新创)作品,并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独奏(主奏)1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3.参与演奏3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六条 申报三级演奏员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演奏1部大型作品或3部小型作品。
第三十七条 申报四级演奏员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参与演奏1部作品。
第三十八条 申报一级舞美设计师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4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中担任舞美设计(含合作设计的第一人,下同),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在3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和1台全国性(或2台省级)大型文艺演出中担任舞美设计,其中有1部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3.在4部电影或40集电视剧中担任舞美设计,作品拍摄公映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九条 申报二级舞美设计师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3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中担任舞美设计,作品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在2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和1台省级(或2台市级)大型文艺演出中担任舞美设计,其中有1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3.在2部电影或20集电视剧中担任舞美设计,作品拍摄公映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四十条 申报三级舞美设计师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完成1部大型作品或3部小型作品舞美设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申报四级舞美设计师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参与完成1部作品舞美设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申报一级舞台技术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4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中负责舞台技术工作,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或在国家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在3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和1台全国性(或2台省级)大型文艺演出中负责舞台技术工作,其中有1部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奖项。
3.在4部电影或40集电视剧中负责舞台技术工作,作品拍摄公映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二级舞台技术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3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中负责舞台技术工作,作品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展演,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重大艺术活动中展演。
2.在2部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和1台省级(或2台市级)大型文艺演出中负责舞台技术工作,其中有1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3.在2部电影或20集电视剧中负责舞台技术工作,作品拍摄公映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四十四条 申报三级舞台技术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完成2部新创作品舞台技术工作。
第四十五条 申报四级舞台技术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参与完成2部作品舞台技术工作。
第四十六条 申报一级美术师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独创5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并有2件作品获奖。
2.独创10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
3.独创10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并有3件作品获奖。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四十七条 申报二级美术师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3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
2.独创10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
3.独创5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并有2件作品获奖。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四十八条 申报三级美术师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创3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或5件作品在本专业刊物发表。
第四十九条 申报四级美术师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独创1件作品入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或在本专业刊物发表。
第五十条 申报一级摄影(摄像)师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5件摄影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并有2件作品获奖。
2.独创10件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或20件摄影作品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并有3件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3.为公映的4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80集电视剧担任摄影(摄像),并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3次。
4.独立为4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等担任摄影(摄像),并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3次。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五十一条 申报二级摄影(摄像)师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5件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或10件作品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发表,并有1件作品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
2.为公映的2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40集电视剧担任摄影(摄像),并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1次。
3.独立为2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等担任摄影(摄像),并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奖项1次。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五十二条 申报三级摄影(摄像)师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1件摄影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或2件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
2.为公映的1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等担任摄影(摄像)任务。
第五十三条 申报四级摄影(摄像)师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1件摄影作品公开发表或展览。
2.为1部电影、电视剧、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等担任辅助摄像任务。
第五十四条 申报一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主创)5部作品并公开出版、发行播映或上线运营,其中有2部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2.独创(主创)3部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动漫游戏展览节会或电影电视节,其中有1部作品获奖。
3.独创(主创)作品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一等奖。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五十五条 申报二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创(主创)3部作品并公开出版、发行播映或上线运营,其中有1部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2.独创(主创)2部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动漫游戏展览节会或电影电视节,其中有1部作品获奖。
3.独创(主创)作品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二)学术论文要求
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论文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贡献和影响。
第五十六条 申报三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创作2部作品并公开出版、发行播映或上线运营。
第五十七条 申报四级动漫游戏设计师
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参与创作1部作品。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五十八条 破格申报艺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除符合第七条、正常申报的专业能力业绩条件外,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聘任为申报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直宣传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拔尖人才等相当层次以上的重要人才项目表彰(称号)。
2.获得全国性文艺奖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最高奖。
4.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十九条 破格申报艺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第七条、正常申报的专业能力业绩条件外,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聘任为申报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青年英才等相当层次以上重要人才项目表彰(称号)。
2.获得全省性以上文艺奖项。
3.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最高奖。
4.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十条 破格申报职称应从严掌握,须经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
第七章 转评申报条件
第六十一条 现从事艺术系列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岗位职责,并取得岗位业绩,可按艺术系列同级相应专业标准条件申报转评。
第六十二条 转评后聘任相应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艺术系列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章 直接认定条件
第六十三条 对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直接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申报人员须参加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获得合格以上等次方可参加评审。
第六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任职年限: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其他申报人员任职年限从取得职称之日起算。任职年限均以周年计算,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须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或继续教育。
第六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市”级为省辖市。
第六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是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或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须为正刊,增刊、副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
第六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国家重大艺术活动”是指中国艺术节、全国舞蹈展演、国家艺术院团演出季、全国基层院团戏曲会演、中国京剧艺术节、中国昆剧艺术节、中国越剧艺术节、中国(安庆)黄梅戏艺术节、中国评剧艺术节、中国豫剧艺术节、全国小剧场戏剧优秀剧目展演、全国曲艺木偶皮影优秀剧(节)目展演、全国优秀舞蹈节目展演、全国声乐展演、中国歌剧节、全国优秀民族歌剧展演、中国民族器乐民间乐种组合展演、中国西部交响乐周、全国优秀杂技节目展演、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中国农民歌会等。
第七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省级重大艺术活动”是指安徽省国际文化旅游节等省级党委、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艺术展演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全国性文艺奖项”是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含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戏剧奖(含梅花奖、曹禺剧本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美术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以及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国国际马戏节、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等所设奖项。
第七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全省性奖项”是指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安徽省“群星奖”等。
第七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国际艺术比赛”是指文化和旅游部认可的以及业内公认的国际艺术比赛。
第七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省级行业协会奖项”是指省戏剧家协会、省美术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省摄影家协会、省曲艺家协会、省杂技家协会、省影视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等相当层次所设奖项。
第七十五条 同一成果(剧目、作品、角色等)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十六条 执行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充分公示、接受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个人及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坚持实绩为导向,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及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十八条 因公派出执行援疆、援藏、援青、援外(驻外)和扶贫任务期间,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1年以上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满3年以上的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免除专业答辩。未尽事宜或另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届满,不得申报。
2.上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不得申报。
3.因违纪违规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党纪、政务处分期限计入延迟申报时间。有违法行为,处罚期限计入延迟申报时间。
5.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
第八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通知》(皖文人〔2011〕49号)和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艺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文职改〔2003〕188号)同时废止。